
目前現行政策對於服用合法處方藥物駕車仍構成不能安全駕駛,「驗尿陽性即違法」不合理的毒駕零容忍政策,在澳洲是如何解決的。
最近台灣對「毒駕」議題討論得相當熱烈,特別是服用合法處方藥後駕車,是否仍構成「不能安全駕駛」,一直是大眾關注的焦點。
那麼,在醫用大麻已合法化的澳洲,又是如何處理「持有合法處方且施用大麻後駕車」的情況呢?
答案是:各州做法大不同。
澳洲大多數州與台灣類似,採取嚴格的「零容忍」政策。
不論藥物是合法處方還是非法取得,只要路檢時駕駛體內驗出精神活性物質(如大麻 THC、安眠藥、身心科用藥或酒精):
只要有駕駛行為且檢驗呈陽性。
無論事實上是否真的「無法安全駕駛」,都會直接推定為危險駕駛(毒駕)。
然而,這種「一律採陽即違法」的規定,容易讓依法服藥的患者面臨被判刑的困境。為此,部分州份開始嘗試打破僵局。
塔斯馬尼亞是澳洲目前唯一為醫用大麻患者提供全面醫療豁免的州份。
法規來源:依據《1970 年道路安全(酒精與藥物)法》(Road Safety (Alcohol and Drugs) Act 1970)。
醫療抗辯權:駕駛若被驗出 THC,只要能證明藥物是依《1971 年毒藥法》合法取得並遵照醫囑使用,即可免除「體內含毒駕駛」的刑罰。
舉證責任:由駕駛人(被告)承擔,須向警方或法院提出合法處方證明。
這項規定將毒駕的認定,從「驗出陽性即違法(抽象危險犯)」,轉變為「需事實上已無法安全駕駛才構成犯罪(具體危險犯)」。
⚠️ 重要前提:受藥效影響(Impairment)絕不豁免
該豁免僅適用於「體內殘留 THC(Presence)」。如果警方判定駕駛已受藥效影響、無法安全操控車輛(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醫療豁免將完全失效,駕駛仍會面臨高額罰款,甚至最高吊扣駕照 3 年的重罰。
鑑於塔斯馬尼亞的先例,新南威爾斯州(NSW)州長柯民思(Chris Minns)政府近期也提出重大法律修正草案,擬放寬對處方患者的毒駕限制,預估將影響全州超過 30 萬名患者。
實名登記與檢測標準
a.門檻限制:僅適用於持有有效處方、無限制駕照(Unrestricted Licence),且已向新州交通局登記的駕駛。
b.容忍值:以唾液 THC 濃度 50 ng/mL 為合規標準。
c.採樣流程:初檢陽性者先扣照 24 小時,第二份檢體送實驗室分析;若實驗室定量結果低於 50 ng/mL,即免予處罰。
人性化「三振處分制」(Three-Strike System)
若已登記患者被驗出 THC 超標(50 ng/mL),提供分級緩衝:
a.前兩次超標:僅發出警告信,給予調整藥量與習慣的空間。
b.第三次超標:開罰 $704 澳幣,並強制吊銷駕照至少 3 個月。
危險駕駛一樣嚴懲:與塔州相同,若駕駛行為已受到藥物實質影響(Impairment),依然無法享有任何豁免。
這項法案也在澳洲社會引發了熱烈討論:
立場 | 代表機構 / 團體 | 主要主張 |
支持 | 新州政府、大麻合法化黨、專家學者 | 避免患者在「遵守醫囑」與「保留駕車權利」之間被迫二選一,制度更兼顧患者權益與現實。 |
疑慮 | 反對黨、全國道路及駕駛者協會(NRMA) | 質疑 50 ng/mL 標準缺乏足夠科學依據,且每個人對 THC 的代謝與神經受損程度差異極大,執法上很難精確判斷是否「能力受損」。 |
目前除了塔斯馬尼亞州早已實施醫療豁免、維多利亞州(Victoria)正在進行相關測試外,新南威爾斯州也正積極推進改革。
如何在「保障合法用藥患者權益」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間取得平衡,澳洲各州的修法經驗,或許能為未來台灣的藥物與駕駛法規提供重要的參考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