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的是,你不知道的事
前一陣子因為太多抽依托咪酯的臭猴子毒駕撞死警察,社會對此大加撻伐後,精美的交通部夥同內政部火速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和《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並於 2025 年 11 月 20 日正式上路。
依照現行規定,警察對行經臨檢站的汽車、機車與慢車駕駛,除了酒測以外,還可以實施「毒駕唾液快篩」。
對是的沒錯,不用撞人、不用蛇行,只要你騎車開車甚至是開平衡車經過臨檢站就可以對你做毒品唾液快篩測試喔!
當然刑事局對外說法很漂亮:
「毒駕檢測比照酒測,不得無差別使用。
應先觀察駕駛是否有注意力不集中、情緒不穩、視聽幻覺或發抖等施用毒品徵狀,並依比例原則判斷。」
聽起來是不是很合理?
但實務的問題從來不在法條,而在「誰說了算」。
唾液快篩一旦呈現陽性反應,流程會是這樣:
當場被依法逮捕
帶回派出所驗尿
驗尿再陽性👉 成立 刑法第 185-3 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如果你是在台灣境內施用毒品👉 再加一條施用毒品罪
這根本就是——從「臨檢騙你同意搜索」全面升級成「直接驗你唾液」的版本。
更關鍵的是:
有沒有「注意力不集中、情緒不穩、發抖」
還不是警察說了算?
我前幾週只是半夜騎車停等紅燈,警察直接逆向騎來擋在我面前,要求我吹酒測。(順帶一提,那個情況依法我是可以拒絕的。)
你真的覺得,在毒品被高度污名化的現在,毒品人口經過臨檢站,不會「特別容易」被認定有施用徵狀嗎?
現行實務對毒駕的認定標準非常簡單粗暴:👉 只要驗尿陽性,就是不能安全駕駛
完全不管:
你什麼時候用
現在還有沒有作用
對精神狀態是否仍有影響
實際精神作用時間:約 4 小時
尿液代謝物殘留:可長達 2 週
唾液殘留:約 24 小時
這代表什麼?
👉 一個人在 泰國合法抽完大麻回台灣👉 抵台當天開車回家👉 路上被臨檢唾液快篩陽性👉 驗尿也陽性
結果是:
❌ 不成立施用毒品罪(因為在國外使用)
✅ 仍然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
你沒有在台灣吸毒,你也沒有任何實際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但你可能會被當成刑事犯關起來。
荒謬不荒謬?
目前可檢出 7 類常見毒品:
安非他命
K他命
大麻
苯二氮平類
依托咪酯
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裡面會有的東西)
鴉片類
當場依法逮捕帶回派出所
驗尿驗尿陽性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罰鍰 3 萬~12 萬
車輛當場移置保管
吊扣駕照 1~2 年
可能成立 刑法 185-3 不能安全駕駛罪
初犯通常可爭取
緩起訴非初犯:
面臨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可能不准易科罰金,直接進去關
如果再加上:
一級或二級毒品
且施用地點在台灣
👉 還會再多一條施用毒品罪👉 請立刻聲請
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或緩起訴附命多元處遇避免被送去勒戒關 45 天
罰鍰 18 萬
吊銷駕照
吊扣車牌
車輛立即移置保管
那拒測一定會被強制驗血、驗尿嗎?👉 不一定(但風險要會算)
山豬不是動力交通工具👉 只會被開罰,不會成立刑法
騎馬也可以(真的,把馬路還給馬)
但要注意:❌ 電動平衡車是動力交通工具👉 一樣可能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被抓去關

再送一張AI酒駕猴子,一樣沒有任何真實猴子受傷
下篇文章,會跟大家分享:👉 毒駕唾液快篩實務上到底怎麼驗、警察怎麼操作、你要注意什麼細節
如果你有任何毒駕、驗尿、緩起訴、拒測的問題,記得麻煩找菁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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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不想被抓去勒戒所觀察勒戒限制人身自由的話,要立刻在做筆錄時表明要「戒癮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