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可待因的感冒藥會造成驗尿結果跟施用海洛因的結果很相像,會有嗎啡跟可待因的代謝物而被認為在戒癮治療期間施用毒品進而被撤銷緩起訴處分。所以如果在戒癮治療期間感冒喉嚨痛,記得千萬不要自行購買成藥,請務必帶著健保卡去看醫生,並且在驗尿時「主動」向觀護人說明正在服用感冒藥,如果可以同時把就診記錄提供給觀護人就更好了。
戒癮治療驗尿期間感冒咳嗽不要自己用斯斯!一定要去看醫生避免被誤判施用海洛因導致緩起訴慘遭被撤銷!!
戒癮治療期間明明乖乖沒有再施用毒品,為什麼還是收到觀護人通知驗尿結果呈現陽性反應?很有可能是因為感冒藥中可待因惹的禍!
先說結論,含有可待因的感冒藥會造成驗尿結果跟施用海洛因的結果很相像,會有嗎啡跟可待因的代謝物而被認為在戒癮治療期間施用毒品進而被撤銷緩起訴處分。所以如果在戒癮治療期間感冒喉嚨痛,記得千萬不要自行購買成藥,請務必帶著健保卡去看醫生,並且在驗尿時「主動」向觀護人說明正在服用感冒藥,如果可以同時把就診記錄提供給觀護人就更好了。
由於可待因可以麻痺咳嗽中樞,是非常好的鎮咳藥物,所以常出現在感冒藥中。在台灣市面上有超過120種合法的感冒藥含有可待因成分,包括常見成藥斯斯感冒膠囊、有露安咳嗽藥水以及很多人喜歡從日本買回來的金色大正感冒藥和露露感冒藥;至於處方藥中,鎮咳神藥「甘草止咳水」、咳定必糖漿以及咳定平藥錠等也含有劑量較高的可待因。可待因經過人體代謝後在尿液中會產生少量嗎啡跟可待因,跟施用海洛因的結果非常相似;雖然施用可待因的尿液中可待因代謝物與嗎啡的比例和直接施用海洛因不同,但是在司法實務上仍舊常常被認為是施用海洛因而被直接撤銷緩起訴抓去勒戒的現象。
為了避免被誤判,強烈建議在戒癮治療驗尿期間的人,如果不幸有感冒症狀,不要自己去藥局買成藥,請務必帶著你的健保卡,到「健保」診所看診拿藥,並且在最近一期驗尿時主動向觀護人提出就醫紀錄以及藥品明細,且要在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上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前三日內曾否服用藥物」一欄勾選「是」,並於該表上親自簽名確認。萬一不幸因為感冒頭昏腦脹把收據跟明細搞丟,還可以上健保快易通下載雲端病歷提供給觀護人鉤稽。至於為什麼是健保診所,因為自費診所開藥紀錄不一定會上傳雲端病例,還要跑一趟診所申請病歷以及用藥紀錄;如果你不幸的是去藥局自行買成藥或是直接服用先前留下來的感冒藥而無從提供用藥證明,那就會降低你的說服力,大幅增加被撤銷緩起訴的可能。
讀到這裡,你或許會想說是不是可以用「有服用含有可待因感冒藥」的理由來掩飾自己有施用海洛因的事實?這就太天真了,因為直接施用海洛因的話你的尿液代謝物中的嗎啡成分會佔多數,而可待因佔少數,仍舊會被認為有施用海洛因。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3年10月13日法醫字第0930003574號函表示:「海洛因經人體代謝後,在尿液中會產生單乙醯嗎啡、游離態嗎啡及大量結合態嗎啡,不會代謝產生可待因。但非法濫用之海洛因毒品在製造過程中常含有少量雜質乙醯可待因,乙醯可待因經人體代謝後,在尿液中會產生可待因,因此非法施用海洛因毒品者,在尿液中可檢出較大量之嗎啡成分及較少量可待因成分。另可待因服用後經人體代謝,在尿液中會產生游離態可待因、游離態嗎啡、結合態可待因及結合態嗎啡,因可待因代謝速率較嗎啡快,因此在治療過程中,尿液中可待因含量遠大於嗎啡含量。美國國家濫用藥物研究所(NationalInstituteofDrugofAbuse,NIDA)基於上揭理論提出:『尿液總可待因(游離態+結合態)含量大於300ng/mL,且嗎啡與可待因含量比例小於2比1時,判定為使用可待因』,國內所有尿檢單位均參考此一標準作為研判之依據。經查國內常用的鎮咳藥物如複方甘草合劑錠(或溶液)、綜合感冒藥(含可待因),因藥物內含有嗎啡或可待因成分,服用後在尿液中會產生嗎啡及可待因成分,此與施用海洛因毒品之情形相似,但在嗎啡與可待因相對含量上有所差異,可作為研判之參考」;另依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3年6月14日覆雄檢楠周93毒偵2448字第24117號函認:「可待因(可待因錠及BrownMixture)經服食入人體,會在體內自然代謝,少量可待因會轉變成嗎啡,但大部份均維持可待因原成分,所以服用後尿液可檢出嗎啡(少量)及可待因(大量)。直接吸食毒品(海洛英或嗎啡)尿中無法檢出可待因。依據文獻報告服食可待因後,尿液中嗎啡與可待因比例小於1/3(即嗎啡/可待因<1/3),如尿液檢出可待因含量大於嗎啡3倍以上,即可明確證明尿中嗎啡是由可待因自然代謝而來」
簡單地說,雖然純的海洛因(即二乙醯嗎啡)在經過人體代謝後不會產生可待因,但是市面上流通的海洛因大部分都很不純而含有乙醯可待因,乙醯可待因在進入人體後會代謝出可待因。而含有可待因的止咳藥物在進入人體之後,除了可待因之外,也會代謝出嗎啡,但因為代謝速率的關係,單純可待因的施用者尿液中可待因的濃度會大幅高於嗎啡;所以法醫研究所認為可以利用尿液中嗎啡跟可待因代謝物的比例來判斷這個人究竟是施用海洛因或是只是單純的吃了含有可待因的感冒藥。
然而,這樣的判斷標准真的完全準確嗎?事實上,因為我們無從得知市面上海洛因究竟添加了多少的乙醯可待因,所以單純依照實務普遍判斷標準「尿液中總可待因(游離態+結合態)含量大於300ng/ml,且嗎啡與可待因含量比例小於二比一時判定為使用可待因」是不夠嚴謹的,畢竟在實務上國内查獲之海洛因毒品内常摻有各種不同之物質,如稀釋物殿粉、興奮劑、鎮靜劑、解熱鎮痛劑、抗組織胺藥、支氣管擴張劑等,甚至有加入大量可待因之案例,因此單純就尿液中的嗎啡跟可待因代謝物比例來判斷是否施用海洛因仍舊有誤判的可能。在海洛因及可待因代謝作用中,6-乙醯嗎啡係唯一可經由海洛因代謝而產生,是以最好的方式其實是檢驗6-乙醯嗎啡是否存在於尿液或是頭髮中,而6-乙醯嗎啡在尿液中檢出時間非常短,一般在施用後二至八小時在尿液中可能檢出該成分,超過八小時在尿液中即無法檢出6-乙醯嗎啡;所以為了確保檢驗結果不會因爲採尿時間限制跟保存產生誤差,直接檢驗頭髮中是否含有6-乙醯嗎啡會是最準確的辦法。
所以,如果在戒癮治療期間感冒服用含有可待因的鎮咳藥物,而導致尿液中呈現施用海洛因陽性反應,除了提出就診記錄外,還可以請求檢察官將你的毛髮送至法務部調查局法醫研究所進行鑑定是否含有6-乙醯嗎啡,以避免被撤銷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