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說結論:不想被抓去勒戒所觀察勒戒限制人身自由的話,要立刻在做筆錄時表明要「戒癮治療」。
先說結論:不想被抓去勒戒所觀察勒戒限制人身自由的話,要立刻在做筆錄時表明要「戒癮治療」。
如果你是初犯或三年內沒有被勒戒過,那你就「不會有前科」,也可以有「良民證」也就是無犯罪記錄證明,因為你會在勒戒完成後得到不起訴處分,或者是一個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 勒戒需要在勒戒所被拘束人身自由約30~35天左右,而「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則是通常會要你去醫院驗尿一年到一年半甚至兩年不等,但最近的政策為了讓沒有「成癮」的施用者不要佔據醫療資源,有戒癮治療以外的多元處遇作為條件的緩起訴處分。
大麻在台灣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屬於第二級毒品,抽大麻被抓的可處三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呢,國家考量到施用者同時具有「病患」身份,於是例外的讓這些「病犯」予以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機會或是去勒戒所勒戒後予以不起訴處分。所以只有在三年內有被勒戒過再犯的情況下才會被直接起訴,一般最後會得到約2個月到3個月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如果你是第一次抽大麻被抓的「初犯」,或是三年內沒有被勒戒過的話,就可以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如果你不想在勒戒所被關30~35天,記得要在做筆錄時向警察或檢察官陳明「要聲請戒癮治療」,通常就不會被裁定觀察勒戒。
如果一時緊張忘記說怎麼辦呢?也不要緊張,記得即刻用書狀向地檢署聲請戒癮治療!
但你或許想問:「可是律師,我又沒有成癮,為什麼需要『戒癮』呢?」 這問題法務部也考慮到了,所以現在又有一種新的酷東西——「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外條件多元處遇」。 「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外條件多元處遇」就是專門為了解決這些沒有成癮的施用者不要佔用過多的醫療資源,讓「經專業醫療院所」評估未有成癮問題的施用者不必像有成癮的患者一樣定期到醫院驗尿接受治療,而是由檢察官視個案情況附命一定條件給予緩起訴處分。 至於戒癮治療以外的緩起訴條件有什麼呢?會有「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義務勞務」或是例如一定時數的法治及生命教育課程等預防再犯的必要命令;如此一來,有限的醫療資源就可以運用在真正有需要的藥癮者身上。
至於在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期間抽大麻再被抓到的壞孩子們,就算你已經完成戒癮治療療程,但因為緩起訴期間還沒有過去仍在留校察看中,所以還是會被檢察官送勒戒所並在勒戒完成後予以不起訴處分,或是再給你一個「新的」緩起訴處分喔!
另外緩起訴期間通常為一年到一年半左右甚至兩年,如果你有出國求學或是工作等長期不在台灣而無法定期驗尿完成戒癮治療條件,另外一個解決方案是直接去勒戒所換取不起訴處分,唯一的缺點是你需要在勒戒所內被限制人身自由35~40天。
至於費用方面,戒癮治療因為需要自費,依照各地醫療院所收費有所差異,但總費用約35000~50000不等,至於勒戒比較便宜一點,大約6000元。
所以抽大麻被抓不要慌,第一時間聲請戒癮治療就可以大幅降低被抓去勒戒的機會囉! 還是要再強調一次,合法的地方做合法的事!不要在台灣抽大麻喔!